淺談香港企業稅務
準備創業的朋友甚至是中小企,你們對企業稅務了解多少?我們將在這裡以深入淺出的方式為你介紹香港稅務。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但凡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不論你是否居港人士,只要在香港產生之利潤均須納稅。值得注意是,若任何人士以出售樓宇或物業為營利計劃的一部分,這些亦會被視為經營業務,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如何確定應課利得稅的特別規定,今期先不作詳談。
按上述的意思,即是任何符合以上範圍的人士,便應在每年的評稅基期內根據規定計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純利(或蒙受的虧損)註1,並就有關計算的資料填妥利得稅報稅表及任何所需補充表格,於限期內交回稅務局。
何為評稅基期?
首先要知道利得稅之評稅基期未必與課稅年度(即每年的4 月1 日至下一年的3 月31 日)相同。
評稅基期為以下期間之一:
- 截至有關課稅年度 3 月 31 日止的一年;
- 如業務年結並非於 3 月 31 日截結,則為在有關課稅年度 3 月 31 日止一年內終結的會計年度;即若於2019/2020 課稅年度,而公司的結算日為6 月30 日,其評稅基期便是2018 年7 月1 日至2019 年6 月30 日。
- 如帳目以農曆結算,則為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的農曆年;
- 如開始或停止業務,或更改結帳日期,則為根據《稅務條例》第 18C 條、 18D 條或 18E 條規定的特別期間;
- 如屬新開業務,倘有關期間的帳目尚未製備,則可依照該期間帳目的分攤利潤來計算出應評稅利潤;或
- 如屬停止業務 / 轉讓業務,則在下述情況下會採用特別規則來處理:
- 若業務並未停止,但全部或部分已轉讓或交予別人經營;
- 若業務在 1974 年 4 月 1 日以前開業而在 1979 年 4 月 1 日或以後停業。
豁免與不可扣除
公司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往往會煩惱那些可扣稅,那些收益不用計算;根據《稅務條例》第 16 條,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除了以下開支:
- 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花費的款項;
- 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用於改進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資本性質的開支;
- 根據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可得回的款項;
- 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佔用或使用樓宇的租金或有關開支;
-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但就支付僱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 支付予東主或東主的配偶、合夥人或合夥人配偶(如屬合夥經營)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或在《稅務條例》第16AA 條以外,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
至於那些收入是不用徵稅?最常遇到便是收取到股息;從已繳付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均不用徵稅。而在香港存放於認可機構的存款所賺取的利息( 在 1998年 6 月 22 日或之後所累算的),但不包括財務機構所收取或累算歸予財務機構的,亦可獲豁免徵稅。尚有其他不須徵費的項目可前往稅務局網頁了解詳情。
申報期限
一般而言,公司當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後,應連同所需的文件於稅表發出日之一個月內填寫並交回稅務局。然而,公司亦可委託自己的稅務代表在整批延期計劃下,向稅務局提交延期申請;若成功申請,按2019/2020 年度提交期限通常延展至下述日期:
結帳日期 | 提交日期可延展至 | 電子報稅提交日期可延展至 |
結帳日期「N」類 (結帳日期介乎4 月1 日至11 月30 日) | 2020 年 6 月 30 日 | 2020 年 7 月 14 日 |
結帳日期「D」類 (結帳日期介乎12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2020 年 8 月 17 日 | 2020 年 8 月 31 日 |
結帳日期「M」類 (結帳日期介乎1 月1 日至3 月31 日) | 2020 年 11 月 16 日 | 2020 年 11 月 30 日 |
結帳日期「M」類而在本年度蒙受虧損的個案 | 2021 年 2 月 1 日 | N/A |
雖然可以向稅務局申請延期,但還是儘早在報稅期限前呈交有關報表,以免有任何罰款產生。
資料來源:香港稅務局
註1:不適用於售賣資本資產所獲利潤(或所蒙受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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